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明确指出:“对于新税法实施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只要它们不与新税法的原则相违背,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出台之前,这些文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而对于政策性的文件,则应以新税法及其后续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中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企业需按时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审查工作应于企业提交申报表之后进行。无论是汇算清缴期间还是结束后进行的检查,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其滞纳金将从汇算清缴结束次日开始计算;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则依照《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进一步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提前缴纳所得税,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逾期未缴行为,除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外,还将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最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之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所有应缴或可退还的款项都得到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内补充申报了税款,则不会被视为发生了滞纳税款的行为,因此无需计算滞纳金。但是,如果企业在预缴阶段少缴了税款,那么按照规定是需要计算并支付滞纳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