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参照以下国税局的规定。若符合条件则可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对于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其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那么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准予扣除的。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并且没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