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补充保险费通常是被允许的。然而,商业保险费用则不能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企业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此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和标准内,同样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除了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特定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