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有一系列特定的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来说:
(一)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身;
(三)税收滞纳金;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而缴纳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税收滞纳金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