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调整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启用新账簿并执行“两则”后,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原已贴花资金的部分,则需要对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税。
因此,公司如果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等到实际认缴到位后再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