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学校收取的赞助费需要纳入纳税申报范围。
该通知明确指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因此,在营改增之后,这些费用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