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通过以货换货的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合同,被视作既包括购买也包括销售的双重经济行为。针对此类情况,应依据合同中记录的购、销总金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若合同未明确列出金额,则需按照合同所载明的购、销数量,结合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来确定应纳税额。
此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十一号),涵盖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及易货等多种类型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均需按照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比例缴纳印花税。据此,进行易货交易的双方也应当按照易货总额的万分之三税率来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