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产品时应负责代收代缴相关税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除非受托方为个人,否则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应由受托方在交付给委托方时一并收取。
3、所谓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而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用并可能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通常是委托方,即纳税人。
4、受托方在进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过程中,应当依据与所交付产品同类别的消费品的市场售价来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不存在同类产品的市场售价,则需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进行计算。
5、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6、组成计税价格 = (①材料成本 ②加工费) / (1 - 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