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税收管理,避免税收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因债务条件变更而发生的全部事项。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使用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通过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将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或两种方式以上的组合进行混合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