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
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
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此外,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则需参照各地的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单位和个人超出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额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该超出部分将被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并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