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调整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进一步地,该通知明确指出,企业启用新账簿并执行“两则”后,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超过了原已贴花资金的部分,那么对于增加的部分需要额外缴纳印花税。
因此,企业在进行增资操作时,应当根据新增部分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