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其取得的资产需要按照特定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首先,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其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最后,其余部分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而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在撤回投资并取得相应资产后,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涉及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准确识别和分类,以确保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