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要求,基本建设单位及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中,应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因此,当使用自采石料进行江堤修建时,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