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所购货物不包括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