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房产原值的计算应涵盖与房屋紧密相连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这些包括:暖气系统、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照明装置以及煤气供应等;此外,还包括各种管线,例如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石油管道、给排水系统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同时,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也属于此范畴。
为了保持和提升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当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