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那些被归类为固定资产的物品在购入时,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进一步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意味着,任何单价超过2000元且使用寿命超过两年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主要生产设备,都应当被视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因此,针对某维修备件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以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需要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简而言之,如果该维修备件被认定为固定资产,那么其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反之,则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