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因此,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需要按照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具体应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若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如果协商不成,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