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对于开办费的处理方式有了明确的指示。首先,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重要的是,一旦企业选定了某种处理方式,便不得更改。此外,对于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企业同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