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规定,依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相关条款,所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必须在特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若企业希望提前终止这种监管状态,必须向负责的海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交相应的税款。当涉及到销售那些已经从海关监管中提前释放的设备时,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且有权为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