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第一条规定,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它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第二条规定,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第三条规定,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条规定,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规定,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账务处理相应的
会计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