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于安置残疾人并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安排该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单位,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既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也包括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定的用工形式之一。企业有权自主选择适合的用工方式来安排残疾人上岗工作,只要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群体的利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公司采取每天让残疾人工作半天的方式安置他们,同样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