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当税务机关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标记为非正常户时,这张失控发票便被纳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希望重新向税务机关提交防伪税控报税申请,那么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借助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来接收此报税请求。
对于购买方而言,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有失控发票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此类情况转交给稽查部门进行调查。如果经过核实,确认销售方已经就该失控发票进行了申报并且完成了税款缴纳,则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出具正式文件证明这一点。随后,通过协查系统将这一信息反馈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使得这张原本被视为失控状态的发票能够被接受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