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3:40:45
问答
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需进行认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其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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