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从执行该办法之日起,试点纳税人需对期初库存的农产品及库存半成品和产成品(统称为库存商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这一要求源于在实施核定扣除前,这些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已通过销项税额得到抵扣或作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存在。因此,新政策生效后,若不将这些税额转出,将导致进项税额被重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