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这包括但不限于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视频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以及商业展示中的广告。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展示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支付高额竞价排名费用,目的是在消费者搜索时优先显示其产品或服务,本质上是在进行广告宣传。尽管发票上标注的是“技术服务费”,但实际交易内容属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支出在税前限额内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因多扣除费用而产生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