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0:41:16
问答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明确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于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农林剩余物作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纳税人在销售这些产品时,将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而言,2009年的退税比例为100%,而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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