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10:41:14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纳税人若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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