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妥善保存发生的财产损失清单,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和专项申报。
在2017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果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应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进行申报,无需再单独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此外,根据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税务总局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包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两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