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民用供热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的规定,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供热企业的税负,支持其健康发展。
首先,从2009年至2010年的供暖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提供的采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包括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通过其他机构代收的费用,以及由单位代为缴纳给居民的采暖费。这一政策已经得到了延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所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将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