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工资支付需遵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临时工应被纳入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
然而,对于与公司无雇佣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人员,其工资支付则被视为支付劳务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取得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劳务费发票),以便在税前全额扣除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与临时工签订了合同,可以直接申报个税,并按工资表进行发放。反之,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需要取得劳务发票才能入账并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