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在任何纳税年度内产生的亏损,均允许向后结转至未来年度进行弥补,但这一过程的最长时限被限定在五年之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首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凡是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在过去五个具备该资格的年度中尚未填补完的亏损,都可以继续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且最长结转期限从五年延长到了十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技术开发费上加计扣除的部分如果导致了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同样可以用后续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不过,这种结转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2018年度若遭遇亏损,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75%扣除的条件,那么由此产生的亏损金额可以在未来的五年内通过后续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