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都应计入当期;而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除非本条例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跨期费用的处理是一个常见问题。对于跨月但不超过一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宽松。然而,对于跨年费用,监管则更为严格。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对跨年费用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