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以下规定适用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
一、当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同时标明了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和委托进口单位名称时,只有取得该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才有权抵扣税款。
二、若委托进口单位欲申报抵扣税款,必须提供以下文件: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缺少任何一项文件,均不予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