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使用其他项目下的房产进行拆迁补偿时(即异地安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反映因土地征用和拆迁所发生的直接成本。
2. 如果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若补偿中包含部分货币形式,则在贷方记录相应金额。
3. 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确认因提供拆迁补偿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4.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还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反映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 随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归集与提供拆迁补偿服务相关的直接成本。
6. 最后,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完成对拆迁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开发产品的结转。
二、当企业采用自身开发的房屋作为拆迁补偿方式(即回迁安置)时,其会计处理流程为:
1. 首先,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接着,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记录房屋开发阶段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
3. 如果在此期间有收到补价款,同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在贷方记录相应的金额。
4. 此时,贷记“预收账款”科目,表示企业已经收到了未来交付房屋的预收款。
5. 当实际交付安置房屋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反映已完成的交付行为。
6. 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确认因提供安置房屋而实现的收入。
7. 再次,根据增值税规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8. 然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将与交付安置房屋相关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9. 最后,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完成对已交付安置房屋的成本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