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所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明确属于国家投资和要求本金归还的情况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二)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本条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涵盖了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
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这包括直接减免的
增值税及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出口退税款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获得的财政贴息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不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