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过程中,无法一次性将开办费用全部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备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从其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照分期摊销的方式进行处理;摊销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这里所说的筹备期,是指从企业获得批准进行筹备工作之日起,直到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这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