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被视为金融商品。因此,企业在进行股票和价证券的买卖时,应当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然而,对于买卖股票和价证券的行为,则暂时免征营业税。这意味着,在营改增之后,这部分交易将免除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9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税函[2010]148号)、《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通知》(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在未超过12个月期限内买卖股票(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所得应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而发生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自行扣除;但此类损失需要经过税务局审批才能实现扣除。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存在的;同样地,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运用基金来买卖股票、债券时产生的差价收入也需要暂时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