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明文规定,企业需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设定的范围及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
公积金。同时,企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和标准内,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样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进一步地,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扣除商业保险费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特定保险费用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这些费用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