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处理政府返还款项时,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确保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保持一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因此,当房地产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奖励款时,需要根据这些款项是否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