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1997年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对股份制企业在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时个人所得税的征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当股份制企业利用资本
公积金进行股本转增时,这类操作并不属于股息或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个人所获得的这部分转增股本数额不应被视为个人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若股份制企业选择使用盈余公积金来派发红股,则此行为被视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则需要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以每次收入为基础,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支付单位有责任代扣代缴这些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