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
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此外,还实施了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办法,允许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按照上述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具有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一种补充性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然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不能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在计税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