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缴纳责任主体为产权所有人。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则由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承担纳税义务。当产权被出典时,承典人成为应税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如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归属不明确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需代为缴纳税款。
上述提到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被视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按房产余值计算并代缴房产税。
此外,《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 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确定原则,指出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如果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来履行纳税义务;若土地使用权归属未定或存在权属争议,同样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缴税;当土地使用权为共有时,各共有方应分别承担纳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