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不慎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他们可以通过使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若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则可以凭借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同样地,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他们可以使用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