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时,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那么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