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规模纳税人遇到销售货物退回的情况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并且已经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了税款,那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被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他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部分税款。
2、对于自行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作废该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相应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