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第三条,对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有明确规定。在新的税法实施之前,这些类型的收入已经按照其他方式计入了当期的收入。当新税法开始实施后,如果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那么应该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这一规定确保了税务处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同时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通过这种方式,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管理税收,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财务和税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