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如果无法获取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以依据发票所载金额,从购房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增加5%进行计算。在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的界定是从购房发票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为一年;若超过一年但未满12个月且超过6个月的,则可以视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