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选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当选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该清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果收到的发票是汇总开具的,那么对方也需要提供明细清单。对于没有附带明细清单的发票,企业可以使用对方提供的发票和送货单作为清单进行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