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确定原则如下:
(一)对于销售货物所得,依据交易活动的发生地来判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则根据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来确定;
(三)在转让财产所得方面,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依据,动产转让所得则根据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根据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来确定,或者是根据负担或支付所得的个人住所地来确定;
(六)其他类型的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