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管理适用于注册资金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且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涉及批发业务,不包括那些只从事出口贸易而无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批发业的界定遵循该标准中的相关分类方法。
2、第十三条中提到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指的是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
3、对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纳税辅导期为3个月;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一般纳税人,则设定了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